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及標準
(京勞社醫保發[2005]63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各用人單位:
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市政府第154號令)和《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5]62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及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及標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及標準
一、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
(一)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支付范圍
生育保險執行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有關規定。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個人先部分負擔的費用,生育保險全額納入報銷范圍。
(二)生育的醫療費用支付范圍
1、的醫療費用
2、分娩的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支付范圍
職工因實行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一)按定額、限額支付的醫療費用標準
1、產前檢查醫療費用按以下限額標準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產前檢查費:47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產前檢查費:7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產前檢查費:1200元。
2、分娩的醫療費用按以下定額標準支付
(1)自然分娩的醫療費:三級醫院1900元、二級醫院1800元、一級醫院1700元。
(2)人工干預分娩的醫療費:三級醫院2100元、二級醫院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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