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權益保護寫入民法總則草案
繼承法的規定僅僅體現在對胎兒繼承利益的保護方面,而無法涵蓋胎兒利益保護的全部領域,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會涉及到贈與、胎兒健康利益受到侵害的法律救濟等問題,繼承法這種個別列舉式的保護,并不足以實現對胎兒利益的全方位保護。
現實生活中的情況也確實如此
隨著社會發展和公民權利意識的提高,社會生活中關于保護胎兒其他各種利益的現實需求越來越多。8月9日,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胎兒”為審判理由搜索詞,搜索到涉胎兒民事案件2036件,案由涉及醫療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行為等不一而足。
胎兒能否接受贈與、能否享受合同利益,胎兒在母體中因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等受到損害的,出生后有無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客觀上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當法律中少之又少的規定遇上現實中越來越多的需求,對于胎兒利益保護的呼聲日益強烈,正因為如此,當這一規定被寫入民法總則草案之后,輿論之中“激起千層浪”。
體現民事立法歷史延續性
民法總則草案第十六條的規定,體現了民事立法的歷史延續性。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就承認了胎兒的繼承份額保留,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而草案第十六條的規定,則是體現了特留份制度,使胎兒繼承權利更加明確。
草案第十六條尤為著重提到了‘遺產繼承、接受贈與’,因為胎兒利益多是被動地涉及,往往是其他民事主體單方賦予胎兒利益或者侵害胎兒利益,其中又以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這兩種情況最為典型。
關于胎兒在贈與方面的利益保護,盡管并未像繼承一樣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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