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請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處理。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
按照病假規定交接給其他同事。
大體流程是:有請假意愿----->讓醫師出具證明----->備齊醫師證明和一份書面請假說明(格式跟一般的請假條一樣)----->讓領導批示----->同意或不同意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期間的待遇,按照疾病待遇的規定執行。妊娠7個月以上的,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請產前假,產前假時間為兩個半月,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女職工請產前假前正常出勤月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的80%。
不按計劃生育懷孕的女職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時的待遇,仍按省、市現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可以請病假,但公司有權中止合同,中止期不計入試用期也不計入合同期。
電話全程免費,可以放心接聽!
預約咨詢
微信掃一掃
400-080-8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