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受害者往往無力或不愿公開,加之公眾的漠視和司法機關的介入不夠,從而使家庭暴力與發生在社會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隱蔽性、復雜性和持久性。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違法性。有人認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
2、施暴者多為男性。在家庭暴力行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殺夫的現象,從古至今時有發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為普遍的則是丈夫對妻子實施的暴力行為。
3、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大多數受害人認為,家庭暴力系個人隱私,“家丑不可外揚”,如果反映到司法機關,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
態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庭暴力行為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機關介入處理的較少。
4、家庭暴力具有復雜性。由于家庭內部關系的復雜性導致了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實施的手段、產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復雜性。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過對已暴露的家庭暴力進行分析,我們能夠發現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家庭暴力實施的時間上具有持久性。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2、精神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
1.傳統文化意識的影響
幾千年來,“夫權至上”“父權至上”的思想已經扎根于人們的意識中,所以男人打老婆,父母打子女已不被人們所關注,它已成為私人生活領域的一件私事。事實上,這種對私人暴力的漠視和容忍,助漲了家庭暴力的囂張。
2.施暴者的心理疾患
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往往有性格缺陷和精神疾患。如缺少自尊和自信,偏執性精神病,疑病妄想等。這導致他們偏離正常的思維,背離非暴力的行為規范,實屬于心理學研究的范疇。由于這種心理的不健康或者心理的疾患,使得他們遇事時無法控制情緒和局面,極易引發暴力行為。
自尊心低,以破壞性的行為來得到注意力,攻擊性強、易怒、沖動,被動、退縮,控制欲強,不良的社交技巧,像小大人一樣承擔大人的責任而不易有玩樂的童心,自我封閉,退縮到不成熟的行為,呈現不良的自我約束,作噩夢,逃學,呈現焦慮、沮喪,遲早涉及性關系,有罪惡感,破壞性的行為,害怕犯錯、完美主義、害怕嘗試,害怕做小孩,不能有噪音,不能自由玩耍。
孩子受到家庭暴力后,很多時候出于自我保護的需要,會產生恐懼心理,不敢也不知道找誰,但這時候最需要鼓起勇氣向他人尋求幫助。”這是深圳市南山區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中心主任劉道語對自己多年從事心理輔導后的一個總結。
兒童無論從心理上還是體力上,都屬于絕對的弱勢群體,因此在社區和學校這些能讓孩子接觸到的地方,需要加強教育力度,以往社會對兒童身體安全講得比較多,但對兒童心理安全卻很忽視。現在,到了要把心理安全和心理健康提到重要日程上的時候了。
追尋家庭暴力的源頭,其成因是家庭成員負面情緒過多、攻擊性情緒增長,出于釋放能量的一種需要而產生的暴力行為。這樣的情緒如果轉化得當,成為正面的能量,就會是利他的、有建設性的,如果釋放轉化不當,就會成為暴力,有毀滅性的能量。
從心理健康角度講,這樣的行為是可以預防的。主要是提高家長的個人素質。家長的方式會影響到孩子,因此家長要對自己有所認知,了解自己的情緒和行為表達方式,了解自己的原生家庭對自己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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