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而對于晚婚晚育,《婚姻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由各地立法規定。在各地計劃生育條例中,一般規定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為晚婚,即女性滿二十三周歲和男性滿二十五周歲結婚就算晚婚。
而對于晚育,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周歲以上生育就屬于晚育,有的省份要求在24周歲以上生育才屬于晚育。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而《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由于各地情況不同,對于晚婚晚育的規定可能有所出入,建議上網或到當地計生、法律部門查詢相關法律規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雙方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三周歲,即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
晚育是指適當推遲婦女婚后的初育年齡。初育年齡是指婦女婚后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年齡,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略有不同。
晚婚晚育政策曾經是計劃生育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
實行晚婚晚育政策在人口控制方面有三個作用:(1)縮短婦女的生育期,有利于減少生育量;(2)拉長兩代人的間隔,相對減少同一時點生存的人口數目;(3)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質。
生育要有計劃,但計劃也并非一成不變。從1980年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到1984年提出在農村適當放寬生育兩孩的條件,然后是2013年單獨二孩政策的通過,再到今天的全面放開二孩,我國計劃生育政策一直在處于動態調整的“進行時”。隨著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放開二孩,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也不推行晚婚晚育政策,相關的晚婚晚育獎勵假期等規定隨之取消。
根據2016年1月1日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有關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及其獨生子女獎勵政策,制定了延長生育假、配偶陪產假獎勵等具體的政策措施。具體的政策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來做出具體規定。
因此,現在不存在晚婚晚育假期的說法。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夫婦,可享受3天婚假,即便是晚婚也只有3天婚假。只要符合政策內生育的,不論早晚生育,都可享受當地最新規定的產假及陪產假待遇。
1.對個人來講。二十出頭的年齡正是意氣風發、打拼事業和感情升溫的時期,響應晚育的號召,可以給伴侶相處騰多一段時間出來相處,為實現更加鞏固的感情打下基礎。與此同時,沒有孩子的干擾,雙方都可以專心致志與事業的發展,為未來孩子更好的生活條件和教育條件創造優越的條件。
2.對于國家來講。早些年國家就實行了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因為中國的人口基數大,新增人口多,所以短期內,人口總數是不可能輕易控制下來的,晚育的話就可以使國家的人口壓力沒那么大,利于國家更好的控制人口的增長,從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為提高人口素質提供更多的資源,提高國民幸福度。
3.對于社會來說,自然環境的人口承載能力是有限的,如果人口爆炸性增長的話,自然界由于不能負荷這些壓力就會造成自然生態系統的崩潰。因此不管是對于個人、對于社會,還是對于國家來說,晚育的意義都是極其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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