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按分娩當月單位平均繳納工資基數/30天*產假假期天數+營養費+一、二級醫院分娩補貼產假假期:女職工正常產假為90天,晚育晚婚增加15天,剖腹產的增加30天,辦理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35天。
例:具體計算方法
生育津貼享受的費用標準如下:
順產:正常90天*(2268/30天)+營養費3780*25%+晚婚晚育15天*(2268/30)+獨生子女證35天*(2268/30)=11529元
剖腹產:正常90天*(2268/30天)+營養費3780*50%+晚婚晚育15天*(2268/30)+獨生子女證35天*(2268/30)+剖腹產30*(2268/30)=14742元
以上費用是根據最低購買基數算出作為參考,實際費用以個人社保帳戶的實際數目為準。
1、本市戶籍(含農村戶籍)的生育婦女,無論在職或失業,參加過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個人帳戶的。
2、非本市戶籍的從業婦女,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在單位工作、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五險)期間生育的。
3、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且用人單位連續為其繳費滿6個月以上。繳費以正常參保繳費時間為準,正常參保繳費前的補繳時間不能計算在內。
1、女職工生育
2、女職工引、流產
1、實行生育津貼是對婦女生育價值的認可。婦女生育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她們為家庭傳宗接代的同時,也為社會勞動力再生產付出了努力,應當得到社會的補償。因此對婦女生育權益的保護,被大多數國家接受和給予政策上支持。世界上有135個國家通過立法保護婦女的生育的合法權益。
2、實行生育津貼是對女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離開工作崗位,不能正常工作。國家通過制定相關政策保障她們離開工作崗位期間享受有關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貼、醫療服務以及孕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時,給予的特殊保護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兩方面為孕婦的順利分娩創造了有利條件。
3、實行生育津貼是提高人口素質的需要。婦女生育體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補充營養。生育保險為她們提供了基本工資,使她們的生活水平沒有因為離開工作崗位而降低,同時為她們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包括產期檢查,圍產期保健指導等,為胎兒的正常生長進行監測。對于在妊娠期間患病或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婦女,做必要的檢查。如發現畸形兒,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對于在孕期出現異?,F象的婦女,進行重點保護和治療。以達到保護胎兒正常生長,提高人口質量的作用。
大部分城市生育津貼、補貼申領由公司幫助完成。部分城市生育津貼、補貼申領由個人自己辦理的,需提供相關資料,在指定時間內到社保局辦理,提供資料和提交公司資料幾無差別。生育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工資。產假后,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區縣社保分中心申領生育津貼。申領的生育津貼不是全部支付給女職工本人,因為單位已經支付了產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因此生育津貼將支付給單位。如生育津貼高于工資,單位應當將高出部分的“差額”足額發放給職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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