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協議變更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后,父母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法律準許當事人作出協議變更??傊诔霈F需要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時,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協商,通過交流達成一直意見,直接變更子女撫養權。
(二)訴訟變更
夫妻走上離婚道路,往往是各種矛盾激化導致的最終結果。因此,很多時候,讓離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氣和地談事情,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是難上加難的事情。因此,但撫養方出現各種問題不再適合撫養孩子時,如果離婚夫妻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同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第一種:如果你們雙方都同意變更的撫養權,且變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辦理該公證時,你們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2)、小孩的戶口簿、出生證;(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第二種: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收監服刑或較長時間出國無法直接撫養的。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司法親子鑒定是指必由相關機構出具委托書(需要律師函或者法院開具的委托書),經過一系列司法公證程序所完成的鑒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具體司法親子鑒定手續要求如下:
(1)被鑒定人應由母-子-可疑父親組成。
(2)成年被鑒定人均應自愿同意鑒定,14歲以上的青少年應適當爭求其對鑒定的意見。
(3)被鑒定人出示身份證(或工作證)、孩子出生證(或戶口)等證明身份及其相互關系的證件。
(4)出具由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或律師事物所簽發的親子鑒定委托書,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證以及申請原因等。
(5)按照司法親子鑒定的有關規定,一家三口往往要抽取一定數量的血液。
這是司法親子鑒定的一般流程和手續,在具體的親子鑒定過程中,也許會有差異,以法院等機關的要求為準。
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動態的過程,離婚雙方協商時或判決中所依據的父母的實際情況,可能在子女成長的過程中發生變化,法律出于保證子女健康成長的考慮,規定了父母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且能真實表達自己意愿的子女的意見應成為能否變更撫養關系的正當理由。在處理變更撫養權案件時,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尊重有識別能力子女的意愿,盡可能減少因父母離異對子女的心靈造成更大創傷。
具體而言,在處理變更撫養權糾紛中,應堅持以下兩個原則:
(一)堅持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首先,應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和生活環境。由于撫養糾紛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數是中小學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讀書和生活的開支將越來越大,所以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不能忽視撫養人的經濟條件對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雙方的撫養條件相同,則要考慮子女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權衡利弊,避免因變更撫養權對兒童的學習和生活帶來太大的影響和沖擊;其次,應認真考察撫養方的生活習慣是否健康正常。中小學時期是一個人成長過程中的重要時期,也是其世界觀形成的最關鍵時期,撫養方生活習慣的好壞,對子女具有潛移默化的表率和導向作用,將直接影響子女能否健康成長和將來人生道路的選擇。因此,在處理撫養權糾紛時,對家長或同住家庭成員有壞習慣的,要堅持予以變更;對家庭生活習慣良好的,即使其經濟條件略差,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仍應優先考慮;再次,要注意考察撫養方是否有撫育子女的強烈愿望。在充分考慮雙方經濟條件和生活習慣的同時,還要注意考慮即將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是否真正具有養育子女健康成長的強烈愿望。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與對方爭兒女撫養權只是為了與對方賭氣,而并非出于對子女成長考慮,這些人在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后,很可能對兒女的教育漠不關心,放任自流。對此,在處理時要注意細致調查,認真了解雙方當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性格特點、撫養能力、文化水平和對小孩的關心照顧情況等,綜合予以考量。
(二)堅持尊重有識別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則。
在變更撫養糾紛案件中,如果被變更撫養權的子女已滿十周歲,此時被撫養人一具備一定識別和判斷能力,應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意愿,在條件允許時,盡可能讓子女與其喜歡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獲得撫養權。即使子女所喜歡跟隨的一方當事人其經濟條件沒有另外一方好,但只要其具有一定的撫養能力、可以確保兒女正常健康成長的,都應盡量考慮滿足子女的意愿,使其能從變更撫養權中獲得父母更好的、更稱心的關懷和照顧,以減少父母離異對子女心靈造成更大的創傷。撫養費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另一方按照合理數額支付。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精神,保護子女利益是其基本原則。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變更都應該考慮這一基本原則,只要是對子女有利的,就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也就是說,由誰撫養子女好就由誰來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子女撫養的司法解釋正是秉承了這一基本原則和精神,比如第一種、第二種情況明顯傷害了子女的利益,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第三種情況則是充分尊重了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愿。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撫養問題,規定在《婚姻法》的36條和37條,當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則性的規定,大體精神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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