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社會棄嬰:
(1)無子女證明
(2) 收養人情況證明
(3)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
(4)撿拾棄嬰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及撿拾人證明和身證
(5)收養人健康征明(市職業病院)
(6) 收養人、被收養人1寸照片各一張,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張
(7) 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
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
收養人被收養人
收養人被收養人
(1 )父母死亡證明
(2) 收養人情況證明
(3)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
(4)收養人健康征明(市職業病院)
(5) 收養人、被收養人1寸照片各一張,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張
(6) 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
(1)社會福利機構監護報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養意見
(3)法定代表人戶口本、身份證
(4)社會福利機構同意送養登記表及第1條中(2、3、5、6、7)條等證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1)特困證明
(2)收養協議書
(3)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書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證明和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
(1)親屬關系證明
(2)收養協議書
(3)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和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收養殘疾兒童
(1)殘疾兒童病情簽定(殘聯標準)
(2) 收養人情況證明
(3)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
(4)收養人健康證明(市職業病院)
(5) 收養人、被收養人1寸照片各一張,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張
(6) 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
收養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須有撫養義務人和監護人同意送養協議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
(3)村、居委會、生父母單位、民政部門有撫養義務的監護人證明及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華僑、港、澳、臺居民辦理
須出具國外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旅游證);港澳臺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有關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華僑應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1、收養和寄養的區別?
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關系基本相同,收養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的行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養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種委托代養行為。寄養不發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變更。
2、哪些人可以被收養?
我國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無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具體包括: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那些人可以作為送養人?
收養法規定,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
收養法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
4、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要提供哪些證明?
a)收養人的收養申請;
b)收養人所在單位的證明,證明有收入,有經濟條件收養;
c)收養人所在街道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證明是當地居民,有收養要求;
d)收養人的體檢,證明身體健康,有條件撫養孩子;
e)收養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f)收養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證明,證明收養人無犯罪記錄;
g)如果收養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給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撫養費。
5、收養法對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有何特殊要求?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
6、收養人能否收養成年子女?
收養法對親屬間收養成年子女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
7、由哪個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是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借以發生的法定途徑。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養女。收養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收養不同于寄養,寄養是父母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為。寄養不發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變更,被寄養兒童與受托人之間不產生父母子女的法律關系。
收養不同于撫養和贍養,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撫養是父母照顧、養育其子女的一種法定義務;贍養是成年(孫子女,子女)照顧、關懷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義務。無論撫養還是贍養,都不引起人身關系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更,都不是變更人身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公民非因法定義務而自愿撫養他人子女也不屬于收養的行為。
收養關系的成立和終止與自然血親不盡相同,作為一種獨特的法律關系,收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不僅關系著當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各國法律都對收養行為以及收養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收養的成立、有效,除要求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收養行為成立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隨之消滅。但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血緣關系依然存在,關于禁止近親結婚的法規對他們仍有約束力。
(3)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和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收養的目的是為了確立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收養行為只能發生在旁系血親的長輩和晚輩之間或者發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緣關系的人之間。
(4)收養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通過收養使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也叫準血親”,即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擬制血親關系不同于自然血親,它可以依法產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根據中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行為有一般收養和特殊收養兩種,因此,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亦可分為一般收養成立的條件和特殊收養成立的條件。
(一)一般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
一般情況下,收養行為涉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法律對此三方民事活動的主體條件分別做出了要求: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依據《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于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自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里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為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后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系。
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收養人必須年滿30周歲。收養的目的是為了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確立父母子女關系,因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應有合理的年齡差距。
(2)收養人無子女。基于《憲法》和《婚姻法》關于計劃生育的要求,《收養法》要求收養人無子女。這里的收養人無子女是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無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養人因無配偶而沒有子女的情況。
(3)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為了保證被撫養人的健康成長,對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收養人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第二,收養人有保證被撫養人健康成長的物質條件;第三,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撫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被撫養人能在一個和睦、溫暖的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以免因夫妻單方收養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納孩子,進而影響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響到養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對收養人的這一要求,是為了貫徹,推行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3、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中國《收養法》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
(1)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孤兒監護人的包括下列人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人的,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在沒有前面人員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愿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收養法》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二)法律規定之不足
中國《收養法》只對收養關系的實質要件作了系統規定,而沒有詳細規定成立收養關系的禁止要件,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一人不能同時被兩家收養,防止親子關系發生矛盾;2監護人不得收養被監護人,此乃出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3直系親屬間和兄弟姐妹間不得收養,避免造成親屬關系的混亂;4有關收養的宗教性禁止規定、政治性禁止規定等等。這些方面,對成立收養關系的合法性,從相反方面加以限制,更能防止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關系的發生。因此,我認為在修改《收養法》時,應對此作出補充規定,以完善立法。
(三)特殊收養成立的條件
基于收養關系主體身份的多樣性,從有利于收養關系和家庭關系的正常發展的需要出發,《收養法》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收養條件,也相應作了特殊規定。
1、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40周歲以上。這一規定的目的,旨在保護被收養人的人身權利,防止日后發生違反社會公德的事件;同時,對于單身男性收養養女的,除年齡的特殊規定外,還必須適用一般收養的各項條件。
2、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的,中國《收養法》第7條規定:年滿30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9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3、對孤兒、棄兒或者殘疾兒童收養的特殊規定。《收養法》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的,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寬此類收養的條件,是因為這些收養行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義性質,國家實際是鼓勵此類收養的。放寬條件,并不是沒有條件,為了確保被收養人能夠健康的成長,收養人除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外,《收養法》對收養人的其他條件限制仍然適用。
4、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收養。《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即不受以下條件的限制:
(1)不受被收養人為生父母由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不滿14周歲的條件限制;
(2)不受送養人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的條件限制;
(3)收養人不受年滿30周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等條件的限制。
5.收養手續
遺產繼承
收養關系成立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有繼承權,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然后帶著公證書到所在的房管局辦理過戶。有遺囑但立遺囑人生前并未辦理遺囑公證的應到法院辦理。有遺囑公證書的遺囑繼承人可帶著遺囑公證書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到所在地的房管局直接辦理過戶。至于遺產的分配可由繼承人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的也可請求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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